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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来中国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来中国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股票上市,中外合资企业,企业联营、兼并、出售以及破产清算等产权变动行为越来越频繁,一些外国资产评估机构竞相要求来中国境内临时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为了加强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来华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管理,现将《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来中国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局。
  附件: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来中国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来中国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执行资产评估(含咨询性评估,下同)业务作如下规定:
  一、凡来中国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外国机构,必须持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督与管理。
  二、申请《许可证》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或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业绩,在本国(地区)信誉较高;
  (二)具有相当数量的能够评估企业资产的资产评估专业资格的人员;
  (三)在中国境内有合法的常驻代表机构;
  (四)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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