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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9.律师出具的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10.中介机构名单;
  11.股份公司以前年度股利发放情况;
  12.股份公司以前年度股权变动情况;
  13.其它。
  (二)转让股权需报送的材料
  1.转让股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转让原因、转让前后股权结构、转让目的、转让价格的确定及分析、转让数量、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公司效益情况以及受让方的基本情况等;
  2.政府或有关部门同意股东转让股权的意见;
  3.转让、受让双方草签的转让协议;
  4.公司近期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5.资产评估资料;
  6.公司章程;
  7.国有股未绝对控股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关于公司产业政策的要求;
  8.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转让配股权时需报送的材料
  1.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分配和增资配股方案及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
  2.持股单位关于公司分配、增资配股及转让配股权的明确意见和理由。意见包括:公司本次配股前后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情况、配股前后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净资产比较、公司以前年度利润分配和增资扩股情况、转让股权价格确定的依据、国家对公司产业政策的要求等;
  3.公司股东数目:前十名股东名称及其持股比例;
  4.公司增资配股所筹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
  5.公司近期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6.公司基本概况;
  7.券商承销配股的协议草案;
  8.公司章程;
  9.以前年度股本变化情况及分配实施情况;
  10.其它需要的材料。
  四、国有股股东同意配股及转让配股权须满足的条件
  (一)距上次配股的时间必须满一年;
  (二)上一次配股后每股平均盈利水平有所上升,并使本次配股后生前凤平均盈利水平不低于现有水平;
  (三)上一次配股所筹资金严格按计划使用,本次配股所筹资金有政府或有关部门对拟建项目的批准文件;
  (四)在综合分析本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企业盈利状况、每股净资产含量以及合理市盈率的基础上,确定了合理的配股价格,但该配股价格不得低于配股前每股净资产数;
  (五)国家需要控股的企业,转让配股权后仍能达到控股要求;
  (六)以前年度应分得的股利已按规定收取;
  (七)国有股股东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认购一定比例的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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