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股东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包括向外商转让)时,股权由地方有关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股权由中央有关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国有股股东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待有关法规发布后按规定执行。
二、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的内容
(一)成立公司和发行股票时国有肌权管理审核批复的内容
1.资产重组方案;
2.资产评估结果;
3.折股方案以及股权性质、发行前的股权结构和持股单位;
4.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后股本总额、股权结构以及持股单位;
5.预计发行市盈率和发行价格;
6.其它。
(二)转让配股权时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的内容
1.同意持股单位赞成公司配股但又转让配股权的理由以及公司配股方案;
2.持股单位应享有的配股、认购配股的数量和方式;
3.持股单位转让配股权的数量、价格;
4.配股权转让收入的收缴及使用;
5.其它。
(三)转让股权时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的内容
1.同意持股单位转让股权的理由、转让数量、转让的股权性质以及受让单位;
2.转让价格以及定价依据;
3.转让收入金额、收入收缴及使用;
4.其它。
三、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事宜需报送的资料
(一)成立公司和发行股票时需报送的资料
1.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股票发行规模的文件;
2.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文件;
3.股份制试点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设立方式、资产重组方案、发起人情况、折股情况、股权设置、股权结构、持股单位、发行股票方案以及被剥离资产的管理方案等;
4.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
5.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及有关部门对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6.资产评估立项、确认报告;
7.会计事务所对试点企业产三年效益的审计报告和发行股票当年企业效益预测报告;
8.承销协议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