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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出监事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派出监事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6年3月1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企发15号发布)


  为了做好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派出监事的作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对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监事在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规定如下:
  一、监事应认真履行职责,大胆开展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熟悉相关业务知识,并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对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献计献策。
  二、在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或厂长(经理)签署的企业财务报告和监督、评价企业经营效益与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时,应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财政部、劳动部联合下发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监督机构对企业下达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被监督企业保值增值执行结果进行认真分析,以便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在查阅被监督企业的有关资料时,要重点了解企业资产统计年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项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审查企业在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工作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时,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应在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执行情况,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对成绩突出的厂长(经理)建议监督机构给予奖励,对经营管理不善使企业连续两年亏损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厂长(经理),可建议监督机构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免职。
  五、积极宣传《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协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资产经营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
  六、对企业存在的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要建议监事会形成监事报告及时向监督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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