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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设立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印发《设立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外经贸委(厅、局),上海市外资委,深圳市外资办,黑龙江省外资局,厦门外资委,湖南招商局: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规范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工作,现将《设立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若干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设立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若干暂行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附件       设立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若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规范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是指由外国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外国评估机构)与中国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评估机构)以中外合作、合资形式设立的,接受各类资产相关人的委托,以第三者身份为委托人提供各类相关资产估价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评估机构)。
  第三条 允许外国评估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合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资产评估机构。
  第四条 外国评估机构在中国境内只允许设立一个外商投资评估机构。
  第五条 外商投资评估机构的设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外商投资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和业务范围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资产局)负责审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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