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废止

关于下发《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7)汇管函字第0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云南、甘肃分局:
  为落实国务院国发(1996)2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我局在广泛调查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定限额问题。根据《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边贸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限额内保留外汇。该限额由各有关分局根据当地情况具体核定并报我局备案,原则上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边贸企业上一年进出口总额的50%。
  二、“边境贸易企业外汇登记证”由有关分局自行印制(规格见样本)。该登记证可代替“外汇帐户使用证”使用,但仅限于边贸公司开立现汇帐户之用。
  三、各有关分局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暂行办法》,制订《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报我局备案。
  各有关分局今后在边境贸易外汇管理中如遇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附件:一、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二、边境贸易企业外汇登记证(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边境地区发展与毗邻国家之间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以下简称“边境贸易”),规范边境贸易中的结汇、售汇、付汇及结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