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检监〔1996〕257号 1996年10月22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我局制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秩序,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
《商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是指以中外合资、合作形式(以下简称中外合资检验鉴定公司)及中资形式(以下简称中资检验鉴定公司)设立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以第三者身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检验鉴定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检验鉴定公司,中资检验鉴定公司,以及境内外检验鉴定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
第四条 中外合资检验鉴定公司必须按国家商检局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审批规定》(以下简称
《审批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国家商检局审核同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商检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中资检验鉴定公司须按
《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国家商检局认可,并取得国家商检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同时在当地商检机构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