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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珀金埃尔默仪器(上海)有限公司Clarus580/Clarus680型气相色谱仪中的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珀金埃尔默仪器(上海)有限公司Clarus580/Clarus680型气相色谱仪中的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环办函[2012]955号)


珀金埃尔默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你公司《Ⅴ类放射源转让与使用豁免管理申请书》(珀金埃尔默〔2011〕13号)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和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在中国总经销的Clarus580、Clarus680型气相色谱仪中的部件--电子俘获检测器(ECD)中使用镍-63放射源的活度不大于5.5E+8贝可,为Ⅴ类放射源。鉴于该类放射源活度低,且制造工艺使之具有的固有安全性,对环境、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影响很小。因此,我部同意对上述型号仪器中使用的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

  二、使用上述型号仪器中的镍-63放射源可以免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进口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许可手续;转让也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备案手续。

  三、使用上述型号仪器中的镍-63放射源不作为放射性物质进行管理。如发生个别镍-63放射源丢失,也不作为辐射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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