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补习培训应当采用下列方法:
(一)组织受训人学习有关文件、规定、程序,并进行考试;
(二)组织模拟培训,并进行考试。
第六十二条 管制员经过补习培训,未通过补习培训考试的,管制单位应当暂停该管制员在其岗位工作。
第八节 追加培训
第六十三条 追加培训是指由于受训人本人原因,未能按本章第二至第七节的规定通过培训,应当增加的培训。
第六十四条 追加培训时间为预计培训时间的1/4至1/3。每种培训的追加培训最多连续不得超过2次,否则管制单位应当终止培训,并暂停该管制员在其岗位工作,并重新进行相应种类的培训。追加培训的结果要记入本规则附件五《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基础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种类开展基础培训;
(二)是否符合基础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教员的聘任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培训计划制定、考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
(五)专业基础培训的学员筛选、模拟设备、教学内容、教员学员比是否满足要求;
(六)基础培训合格证的发放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第六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岗位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正确履行了岗位培训的职责;
(二)是否具备开展相应岗位培训所需的条件;
(三)教员的聘任、管理和履行职责情况;
(四)培训计划制定、考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
(五)岗位培训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六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查培训记录和档案、要求书面报告、向受训人和教员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管制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种类开展培训活动的;
(二)未建立教员管理制度、实施教员聘任或者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制定培训计划、实施考试考核或者保存记录的;
(四)专业基础培训的学员筛选、模拟设备、教学内容、教员学员比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