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模拟训练设备;
(六)按规定上报年度岗位培训情况;
(七)按照规定保存培训记录。
第二十五条 管制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当将本单位的本年度培训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岗位培训计划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每年1月份应当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培训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岗位培训安排的总体情况上报民航局。
同一地区管理局辖区内的多个管制单位有统一管理机构的,应当统一上报。
第二十六条 岗位培训应当在培训主管领导下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七条 每种培训都应当成立培训组。进行资格培训时,每一培训组中只能有一名受训人;进行其他培训时,每一培训组中可有多名受训人;进行模拟操作和实地操作时,每名受训人应当有一名相应的岗位培训教员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为每名受训人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培训计划:
(一)培训要求和预计完成时间;
(二)培训目标和内容;
(三)培训组的职责;
(四)受训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培训组岗位培训教员应当根据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材料和详细培训安排,并报管制单位培训主管。
第三十条 岗位培训过程中,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随时注意培训进展情况,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就培训组教员的建议做出决定;
(二)加强对培训过程的持续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培训组研究解决;
(三)考察岗位培训教员的工作和培训情况,及时撤换不能胜任的教员。
第三十一条 岗位培训教员和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在培训过程中和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受训人的工作技能进行检查,并填写本规则附件五《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第三十二条 岗位培训检查方式可采取书面测验、口头提问、模拟和实地操作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岗位培训检查过程中涉及到检查员的工作,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到执照检查工作,按照《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完成培训后,受训人所在管制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每位受训人岗位培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