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在内地招收自费研究生办法》的通知
(教学厅函[2003]2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广西、海南、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
现将《2003年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在内地招收自费研究生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将本辖区所设报名咨询点高校的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收发信件地址于2003年5月15日前告我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
附件:
一、2003年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在内地招收自费研究生办法
二、报考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自费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三、报考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自费研究生考生信息采集标准
教育部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2003年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在内地招收自费研究生办法
一、招生生源范围:目前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湖北、四川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等学校且入学前户籍也在上述14个省份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应届毕业研究生(工商管理、公共行政管理专业可招收户籍为上述14个省份的非应届毕业生)。上述各省份的高校招生办公室自行确定一所高等学校为报名点,并向社会公布。
二、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及时将招生简章和考生报考申请表寄到报名点。
三、报名点协助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发放招生简章和报考申请表,对领取报考申请表的考生进行登记备案。报名点根据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 的要求,协助安排复试场地。
四、在6月份的工作日期间,考生到学校所在地(非应届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的报名点索取招生简章,交纳报名费,进行考生登记,领取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的报考申请表。考生按照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的报考要求自行将有关报考材料寄往报考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