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赤峰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03]10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商请批准组建赤峰学院有关事宜的函》(内政字[2001]279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报送组建赤峰学院论证报告和学院章程的函》(内政字[2002]237号)收悉。
根据《普遍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赤峰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赤峰教育学院、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赤峰分校合并,并入赤峰卫生学校部分资源建立赤峰学院。同时撤销原赤峰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赤峰教育学院建制,并请你区撤销原赤峰卫生学校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赤峰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逐步过渡到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适当举办高等职业教育。
二、该校由你区领导和管理,实行自治区、市(赤峰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
三、该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规模暂定为5000人,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由你区统筹解决。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今年首批设置的本科专业应不超过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