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与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合并组建沈阳工程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03]10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组建辽宁应用技术学院的函》(辽政[2001]277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申请将辽宁应用技术学院更名为沈阳工程学院的请示》(辽教[2002]133号)收悉。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合并基础上组建沈阳工程学院,同时撤销原两所学校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沈阳工程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普通高校,学校应逐步过渡到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适当举办高等职业教育。
二、学校由你省领导和管理,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由你省统筹解决。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今年首批设置的本科专业应不超过6个。
五、你省承诺在2005年前投入4.64亿元(其中包括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和辽宁商务职业学院两个校区置换3.8亿元、后勤社会化融资0.6亿元,银行贷款0.24亿元)新校区建设经费,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