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特殊教育自查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函[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1]92号)中提出了关于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特别是农村地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和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复查的重要内容以及教育部要结合督导检查发布督导公报,通报各地特殊教育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督促做好整改工作等要求。为此,国家教育督导团已决定在2003年对特殊教育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并将其列入2003年工作要点。为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工作的重点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全国第三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重点,全面检查特殊教育工作。
二、督导检查的时间安排
4月至8月为各地自查时间,8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自查报告报送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下半年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国家督学和有关部门对部分省份进行重点抽查,届时另行通知。
三、自查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对特殊教育的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把它作为推动本地特殊教育工作的一个契机,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自查和迎接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2、在自查工作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对特殊教育高度负责的态度,力戒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对于特殊教育搞得好的地方和典型,要总结经验,表扬宣传;发现问题和不足,要明确指出,并落实整改措施。
3、负责特殊教育工作的基础教育处要认真做好自查和迎接专项督导检查工作,主动与督导部门沟通与配合,共同做好此次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推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殊教育工作进一步发展。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六日
特殊教育工作自查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