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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财政部、商务部将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地资金审核工作进行审计。

  (四)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13年1月31日前,将2012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劳务服务平台工作运营等情况报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合作司)。

  七、罚则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劳务服务平台统计信息。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处理。

  附件:2012年对外劳务合作服务支持资金审核结果汇总表

           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

序号

服务平台名称

设立平台批复文件文号

 

认定单位及时间(年、月)

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文号

场所面积(平方米)

2011年

外派人数(人)

发生劳务纠纷

占比(%)

实际支出金额(万元)

申请金额(万元)

1

xx服务平台

 

 

 

 

 

 

 

 

2

xx服务平台

 

 

 

 

 

 

 

 

3

xx服务平台

 

 

 

 

 

 

 

 

 

。。。。。。

 

 

 

 

 

 

 

 

 

。。。。。。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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