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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2011年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1000至1999人且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米(含500平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20万元资助。

  (三)2011年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500至999人且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米(含500平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四、审核内容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劳务服务平台资金的审核工作。具体审核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认定劳务服务平台的批复文件(复印件,2011年已享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劳务服务平台不需提供)。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关于劳务服务平台的编制批复文件(复印件,2011年已享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劳务服务平台不需提供)。

  (三)劳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间通过劳务服务平台派出劳务人数证明。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劳务服务平台派出的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劳务纠纷数量占平台派出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并且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妥善处理的证明。

  (六)相关费用支出凭证。

  五、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劳务服务平台资金报送工作。

  (二)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劳务服务平台资金审核及申请,《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资金审核结果汇总表》(详见附件),于2012年8月31日前一并报送至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合作司),逾期不予受理。

  (三)财政部、商务部根据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按照预算级次将支持资金拨付至各省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各市县劳务服务平台。

  六、管理要求

  (一)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切实做好追踪问效。对申报平台的资金拨付申请及材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的规定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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