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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2]217号 2012年8月17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规范发展的精神,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出境务工,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2012年财政部、商务部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劳务服务平台)工作予以资金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对劳务服务平台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进行资助。

  (一)场所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用:劳务服务平台场所建设、购置、租赁、维修和办公设备购置等发生的费用。

  (二)系统开发及运营维护费用。包括劳务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开发、数据库建设、购置自助查询终端等发生的费用。

  (三)宣传推介费用:劳务服务平台举办推荐会、对接会;制作宣传册、拍摄宣传片、发布广告等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费用:服务平台用于编写、购买培训教材、聘请培训教师等发生的费用。

  已享受过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劳务服务平台申请的费用须实际发生在2011年度。

  二、必备条件

  申请资金支持的劳务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认定,并于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商务部网站公布。

  (三)属政府公共服务机构,非企业性质。

  (四)劳务服务平台总办公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含500平米)。

  (五)2011年通过劳务服务平台派出的对外劳务人员不少于500人(含500人)。

  (六)自劳务服务平台认定至2011年12月底,每年通过劳务服务平台派出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劳务纠纷数量占平台派出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并且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妥善处理。

  三、支持标准

  (一)2011年派出对外劳务人员不少于2000人(含2000人)且总办公面积超过1000平米以上(含1000平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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