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公司是否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2)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的说明。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的,该企业是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情况的说明;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成为持股型公司的,作为主要标的资产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是否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
(3)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的说明。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说明。
5、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按照《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一条的要求出具的承诺。
6、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的重组预案核查意见和承诺。
7、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的要求制作的交易进程备忘录;
8、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
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以及相关知情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司提交的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如有)是否显示相关法人和自然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