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易标的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四)标的资产预估作价及定价公允性的披露要求:
(1)存在多项标的资产的,应当通过列表方式分别披露各项资产的原账面值、预估作价等情况,并针对单项资产说明增值的原因。
(2)应当披露预估方法的恰当性,企业价值预估原则上应使用收益法,使用其他方法要说明原因,有无两种方法相互验证;对于预估增值较多的项目,公司应充分说明增值依据;应当披露预估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折现率的具体数值或区间、形成依据、测算过程、同行业平均水平等,是否遵循了稳健性原则。
十一、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披露发行股份的定价及依据。
符合协商定价条件且拟进行协商定价的,应当在提交预案披露材料时,说明定价依据和理由。
在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应披露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等相关期间的损益承担安排,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期间盈利是否归上市公司所有。如期间盈利按约定不为上市公司享有,应披露是否影响标的资产估值作价的合理性,并披露交易双方是否做出了其他对等性安排。标的资产作价确定不变的,应披露标的资产过渡期间发生亏损,资产出售方是否向上市公司以现金等合理方式补足亏损部分。
十二、涉及吸收合并的,应披露吸收合并换股方和被换股方的名称、换股价及其确定方法、测算方式、现金选择权的安排等。
十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预计变化情况。
重组完成后,存在同业竞争的,应当在预案中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和时间表。实际控制人拥有多家上市公司的,应当说明对该上市公司未来在集团内部产业整合的战略定位。
重组完成后,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预案中分析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应当提出解决措施,并披露主要交易类型、历史年度的交易金额和未来预计金额。
通过重组改变业务或新增业务的,应披露上市公司或重组方对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有明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