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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格式指引(试行)[失效]

  (二)交易标的为股权类资产的,还应披露:

  (1)应当披露该标的企业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2)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为持股型公司的,应当披露作为主要交易标的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

  (3)交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前置条件,如尚未取得的,应承诺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前取得;

  (4)应当披露标的企业在预案披露前十二个月内所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事项,以及标的企业目前的未决诉讼、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

  (5)应当披露案中披露标的企业的历史沿革情况,如:公司设立至预案披露前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进行的增资和股权转让的相关作价及其评估(如有)、股东构成变化的情况等,特别是历史上曾为本上市公司或其他上市公司所控制的情况;

  标的企业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资产,或有重大债权债务的,应参照非股权类资产披露要求披露相关情况。

  (三)交易标的为非股权类资产的,还应披露:

  (1)应当披露标的资产是否需要办理相应权属证明、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权属证明、是否存在已被质押、抵押情形、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其它形式的纠纷。

  (2)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是否已具备相应的开发或开采条件。如土地使用权需要变更性质的,出售方应承诺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前取得相关文件;如房产权属证明尚未取得的,出售方应承诺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前取得相关文件;矿业权预估作价所采用的储量和产量与原权证记载不一致的,必须已经在国土资源部完成备案并取得储量备案证明文件,同时应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的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预案披露前,标的矿业权是否已经正常进行开采,并取得相应矿产的生产批准证书;矿业权的取得过程和作价依据。

  (3)涉及单独或合并出售债权的,应当披露债权形成的具体情况;债务人是否有能力按约偿还,从而无需出售;出售债权是否存在向购买方输送现金流的情况。

  (4)涉及单独或合并转移债务的,预案中应当分类披露需要置出的债务,特别是金融债务的情况。公司在预案披露前尚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函的,应当承诺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之前取得。部分债权人因无法联系的,应披露相关方是否提供了担保等保障措施。承担他人债务,应履行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取得其债权人同意等法定程序。公司应披露拟转移债务的账龄以及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情况,是否已过诉讼有效期,是否属于本可销账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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