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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格式指引(试行)[失效]


  如公司处于立案稽查阶段,应披露立案稽查的情况。

  七、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发展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按产业类别划分的下属企业名目等;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包括曾用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通讯方式、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并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和任职单位,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以及其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为公司关联方的,应以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的方式披露关联关系。

  交易对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将于重组后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应以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的方式披露交易对方所控制的所有公司情况,并按照重要性原则,以列表方式披露其下属公司的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持股比例、主营业务等信息。

  八、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公司应披露本次重组是否能够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挽救财务危机、实现行业或产业整合。

  九、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公司应当披露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协议签署日期、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融资等。应披露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等相关期间的损益承担安排。

  十、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历史财务指标、估值及拟定价等。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包括:

  1、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2、最近三年又一期的利润分配情况。

  3、最近三年盈利存在同比变动超过30%的,应披露变动原因。

  4、预估值和账面净值,以及预估增值率。

  5、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未完成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的,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声明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作出“相关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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