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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格式指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清理并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十二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格式指引(试行)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指引的基础上增加必要的披露内容。

  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召开董事会前,相关资产尚未完成审计或评估、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

  上市公司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重组预案(至少包括本指引第一至第四项的内容),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重组预案全文。

  涉及吸收合并的重组预案,参照本指引。

  重组预案公告格式指引

  一、封面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预案文本封面列明重组预案的标题。重组预案标题根据具体交易形式分别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预案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

  资产重组采取其他交易形式的,应当在标题中予以明确;资产重组采取两种以上交易形式组合的,应当在标题中列明,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在标题中标明“暨关联交易”的字样,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

  封面应注明上市公司股票代码、股票简称、披露日期、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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