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印发《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2003年培训计划》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为贯彻落实我部高职高专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有关精神,加快“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我司于2002年启动了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工作,培训效果良好。目前,在天津等五地设有培训基地,现将《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2003年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做好师资培训的组织报名工作。
《培训计划》是按照国家对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的要求制定的,反映了各基地院校的专业优势和办学特色,送培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也可以与培训基地协商,对培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培训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国高职高专院校骨干教师。
二、报名方式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培训计划》印发有关院校,各院校推荐参加培训人员,填写报名表。有关培训详细内容可登陆“中国高职高专网”(www.tech.net.cn)查询。报名表须在开班前一周通过邮寄或传真直接报往相应的基地院校,同时抄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本年度参加培训的教师汇总表及相应的软盘报教育部高教司高职高专处备案。
三、考核
培训时间连续未达到五周者,由高等教育司和科技司联合颁发高等学校骨干教师培训证书。
培训时间连续达到五周以上并考核合格者,由高等教育司和科技司联合颁发高等学校骨干教师培训证书和加盖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及基地院校章的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结业证书。学员还可根据培训进展情况和自身条件,选择参加基地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所需费用(含培训费、食宿费、与资格证书考试相关费用等)自理。
附件:
一、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二、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2003年培训计划
三、2003年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报名表
四、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〇〇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的管理,保证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教育质量,促进高职高专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分为两类:一类由教育部委托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另一类由教育部委托学校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为加强对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的领导,基地管理部门应设立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和培训规划及下达的培训任务编制本基地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每年2月和12月向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分别提交本年度培训计划和本年度培训工作总结报告;制定质量管理标准,对基地所开展的培训项目进行质量监控;组织制定培养培训方案和教学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