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预计变化情况。
重组完成后,存在同业竞争的,应当在预案中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和时间表。实际控制人拥有多家上市公司的,应当说明对该上市公司未来在集团内部产业整合的战略定位。
重组完成后,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预案中分析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应当提出解决措施,并披露主要交易类型、历史年度的交易金额和未来预计金额。
通过重组改变业务或新增业务的,应披露上市公司或重组方对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有明确方向。
通过重组挽救财务危机的,应披露重组后仍面临资金、资本结构等财务风险及重组方提出的降低财务风险的明确措施。例如部分上市公司拟注入资产或重组后上市公司存在负债率过高的情况,应披露重组方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对拟收购资产存在大额长期负债和在建工程的,应披露重组后公司面临的资金压力,是否存在资金不足或周转压力的问题,并披露重组方做出的相应安排。
没有完成盈利预测及提供盈利预测专项审核报告前,不应在预案中披露未来盈利的具体金额。
十四、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详细说明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特别提示;本次交易存在其他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应当对相关风险做出充分说明和特别提示。
十五、停牌前6个月内二级市场核查情况:
经核查,若发现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少量买卖股份情况的,公司应当在预案中披露相关核查结果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如上缴收益、承诺持有一定期限等。
前述法人及自然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买卖股票行为是否利用了相关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应当书面说明相关申请事项的动议时间,买卖股票人员是否参与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申请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十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补偿安排等。
十七、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
十八、重组预案需提交的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