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披露本次重组是否能够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挽救财务危机、实现行业或产业整合。
九、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公司应当披露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协议签署日期、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融资等,并披露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等相关期间的损益承担安排。
十、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历史财务指标、估值及拟定价等。
(一)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包括:
(1)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2)最近三年又一期的利润分配情况。
(3)最近三年盈利存在同比变动超过30%的,应披露变动原因。
(4)预估值和账面净值,以及预估增值率。
(5)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未完成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的,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声明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作出“相关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
(二) 交易标的为股权类资产的,还应披露:
(1)应当披露该标的企业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2)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为持股型公司的,应当披露作为主要交易标的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
(3)交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前置条件,如尚未取得的,应承诺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前取得;
(4)应当披露标的企业在预案披露前十二个月内所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事项,以及标的企业目前的未决诉讼、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
(5)应当披露案中披露标的企业的历史沿革情况,如:公司设立至预案披露前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进行的增资和股权转让的相关作价及其评估(如有)、股东构成变化的情况等,特别是历史上曾为本上市公司或其他上市公司所控制的情况;
标的企业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资产,或有重大债权债务的,应参照非股权类资产披露要求披露相关情况。
(三) 交易标的为非股权类资产的,还应披露:
(1)应当披露标的资产是否需要办理相应权属证明、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权属证明、是否存在已被质押、抵押情形、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其它形式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