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自律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应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协会各项自律规则,有权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
第十五条 协会应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反映会员在业务经营活动中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六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应根据机构类型和执业范围的差异,将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引对其业务进行分类规范。
第十八条 协会应建立健全会员评价体系,根据市场需要定期组织市场参与者对不同类型的会员在银行间市场的综合表现进行市场评价,评价的具体规则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协会应根据市场评价的结果,对同一类会员进行分级管理。
协会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市场评价结果优秀的会员参与银行间市场各项业务给予支持,对市场评价结果较差的会员参与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进行相应的限制。相关措施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协会应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记载协会对会员的奖励、处分及其他诚信信息,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为协会和银行间市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况给予书面表扬、通报表扬、公开表彰等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的会员,协会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的自律处分,并可据情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并可据情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或认定不适当人选。涉嫌违法违规的,协会可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