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单位章程;
(三)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许可证副本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四)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
(五)会员信息备案表;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协会对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其发送会员资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 会员设单位代表一名,代表会员在协会履行职责。单位代表应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
会员更换单位代表,须及时向协会书面报告并提出符合条件的继任人选。
第八条 会员设联系人若干名,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络工作。会员更换联系人,应及时告知协会。
第九条 协会对会员资格实行年度注册制度,对上一年度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直接注册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协会提交相关书面变更说明:
(一)变更名称、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三)会员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协会或会员认为需要书面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入会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须另行申请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协会批准后注销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被注销的,协会两年内不接受其入会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处于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特别会员不得申请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应及时、足额交纳会费。协会会费按年度收取,会员交纳每年年费的截止日期为当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