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2]14号)
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601988,股吧)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于2012年7月6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第一条 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第三条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 企业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第五条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不得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