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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伊犁将军府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伊犁将军府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2〕120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惠远古城及伊犁将军府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工作方案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2]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伊犁将军府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文物本体构成,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惠远古城不应列入本体构成。建议本规划名称改为“伊犁将军府文物保护规划”,规划中可统筹考虑伊犁将军府和惠远古城的保护关系。
  (二)深化文物现状评估和病害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三)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严格控制文物周边的建设项目,保护文物的环境风貌。
  (四)重视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给排水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保文物安全。
  (五)加强展示利用和管理规划。将文物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统筹安排展示利用项目。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伊犁将军府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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