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伊犁将军府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2〕120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惠远古城及伊犁将军府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工作方案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2]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伊犁将军府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文物本体构成,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惠远古城不应列入本体构成。建议本规划名称改为“伊犁将军府文物保护规划”,规划中可统筹考虑伊犁将军府和惠远古城的保护关系。
(二)深化文物现状评估和病害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三)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严格控制文物周边的建设项目,保护文物的环境风貌。
(四)重视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给排水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保文物安全。
(五)加强展示利用和管理规划。将文物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统筹安排展示利用项目。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伊犁将军府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