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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委托开展《物联网技术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领域中的应用调研》工作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委托开展《物联网技术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领域中的应用调研》工作的函
(文物博函〔2012〕1609号)


陕西省文物保护研究院:
  为加强物联网技术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方面的应用与推广,系统掌握国内外物联网技术发展现状、科学分析行业实际需求,明确相关技术、装备、系统的技术要求,经我局研究,决定委托你院开展物联网技术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领域中的应用调研工作。项目负责人:马涛。项目执行期: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随文拨付项目补助经费20万元。请你单位依据所签《物联网技术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领域中的应用调研委托协议》(见附件),认真组织实施,专款专用,确保绩效。
  收到项目经费后,请将发票寄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国家文物局办公室财务处(邮编:100020)。

  附件:物联网技术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领域中的应用调研委托协议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物联网技术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领域中的应用调研委托协议

  甲方:国家文物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人:刁道胜
  电话:59881629

  乙方:陕西省文物保护研究院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科技一路35号
  邮政编码:710075
  联系人:马涛
  电话:029-81871939
  移动电话:13991985393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物联网技术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领域中的应用调研”项目工作的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议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物联网技术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领域中的应用调研”项目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工作经费。

  第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至甲方对“物联网技术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领域中的应用调研”项目调研报告评审验收通过止。

  第三条 协议款项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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