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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0号――关于磺胺甲恶唑反倾销措施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三、复审调查期

  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期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印度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

  2011年9月6日调查机关向印度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在规定期限内,该公司未向调查机关提供完整的答卷。2011年10月27日,调查机关向该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但未收到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对补充问卷的答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印度ANDRA ORGANIC LIMITED公司

  经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印度ANDRA ORGANIC LIMITED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作出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

  该公司主张复审调查期内印度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与同期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相同。与原始调查相比,型号也未发生变化。经审查与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关于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情况。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全部为非关联销售。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

  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复审调查期内生产成本情况。该公司报告其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部分原材料为关联采购。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原材料的关联购买价格可以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决定接受该公司填报的生产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复审调查期内费用分摊情况,经核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填报的费用分摊数据。

  根据该公司填报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超过20%。

  综上,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全部国内销售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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