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应诉登记。
在规定的应诉期限内,印度Andhra Organics Limited公司和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此外,苏州先瑞药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利害关系方也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六)问卷调查。
2011年9月6日、2011年10月27日,调查机关向印度Andhra Organics Limited公司和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机关收到了Andhra Organics Limited和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的答卷,以及Andhra Organics Limited公司对补充问卷的答卷,但未收到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对补充问卷的答卷。
(七)实地核查。
为核实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复审实地核查小组,于2012年3月对Andhra Organics Limited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确认。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就实地核查的基本事实向Andhra Organics Limited公司进行了披露。
(八)披露。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和商务部《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规定,调查机关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利害关系方提出书面评论的机会。
(九)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立案后,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下游用户,苏州先瑞药业有限公司作为国内进口商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各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本次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即磺胺甲噁唑。英文名为Sulfamethoxazole,或Sulphamethoxazole(简称SMZ)。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5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