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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0号――关于磺胺甲恶唑反倾销措施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调查机关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在复审调查期内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印度Andhra Organics Limited公司和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10.1%,其他印度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37.7%。

  2012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申请。

  2011年6月24日,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主张终裁后印度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磺胺甲噁唑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计算过去一年印度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修改反倾销税税率。

  (三)立案前通知。

  2011年7月4日,根据《期中复审暂行规则》十五条,调查机关就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提交期中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印度驻华使馆,并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文本的非保密概要。

  (四)立案。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已变化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四十九条规定及《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要求。

  2011年8月17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同日,就复审立案事宜,调查机关通知了印度驻华使馆及本案各利害关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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