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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0号――关于磺胺甲恶唑反倾销措施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其中印度Andhra Organics Limited和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7.2%,其他印度公司的倾销幅度为36.4%。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8月17日起,将印度Andhra Organics Limited和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所适用的磺胺甲噁唑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17.2%,将其他印度公司所适用的磺胺甲噁唑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6.4%。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2年8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2年8月17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2011年8月17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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