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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0号――关于磺胺甲恶唑反倾销措施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50号)


关于磺胺甲恶唑反倾销措施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2007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

  2011年6月24日,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主张终裁后印度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磺胺甲噁唑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计算过去一年印度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修改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依法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2011年8月17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适用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本次复审审查范围是适用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磺胺甲噁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50030。

  2012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在规定时间内,共有两家印度磺胺甲噁唑生产商向商务部登记应诉。根据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的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复审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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