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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2012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5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边民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婚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民是指中国与毗邻国边界线两侧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中国与毗邻国就双方国家边境地区和边民的范围达成有关协议的,适用协议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办理婚姻登记。

  第四条 边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边境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边境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交通不便的乡(镇)巡回登记。

  第五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中国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边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毗邻国边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能够证明本人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政府同级的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第七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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