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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五十六条 专家进入集中采购专家库,需自愿申请并填写卫生部集中采购专家库专家推荐表,经所在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后报办公室。审核合格的,纳入专家库。

  第五十七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招标评审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能够胜任集中采购评审工作;

  (四)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动向;

  (五)以独立身份参加集中采购评审工作,并愿意接受监督管理;

  (六)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集中采购评审工作,原则上年龄在65岁以下;

  (七)无违纪违规等不良纪录。

  第五十八条 专家在集中采购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集中采购工作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按照集中采购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论证、评审,提出建议、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评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专家在集中采购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审活动,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参加该次集中采购的供应商,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不得收受集中采购工作利益相关方的财物;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供应商在集中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的监督部门或组织者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遵守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制定的工作人员守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专家监督评价制度和退出机制。对不能公正、廉洁履行职责的专家应当及时取消其资格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九章 质疑与投诉

  第六十一条 供应商对集中采购相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提出询问。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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