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立由办公室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制订谈判方案。
(四)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
(五)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四十六条 集中采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一般采用价格谈判方式,按照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
第四十七条 集中采购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编制询价文件。
(二)成立由办公室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四)询价。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四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标结果向供应商和医疗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不需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的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向供应商和医疗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 采购进口设备的,由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协调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协助医疗机构在当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手续。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与供应商按照集中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十一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对医疗机构和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抽验。
第五十二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在采购项目完成后及时总结采购工作,向办公室报告。
第五十三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集中采购项目文件,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八章 专家管理
第五十四条 规范和加强集中采购专家管理,实行专家库维护管理与专家抽取使用相互分离的管理制度。
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集中采购专家库;集中采购工作
机构从专家库抽取专家开展工作,并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十五条 集中采购专家库专家参与集中采购文件制订、产品论证、技术评估等工作。标书审核、评标活动涉及的专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