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甲级资质;
(三)具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质;
(四)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
(五)根据具体项目要求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遴选文件。
(二)向候选招标代理机构发出遴选邀请。
(三)候选招标代理机构递交申请及相关文件。
(四)候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有必要的,可进行现场考察。
(五)遴选小组对候选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评审。
(六)遴选小组对候选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遴选结果。
(七)根据遴选结果,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每项目一年遴选一次。对服务行为规范、服务质量良好,上一年度工作中没有受到质疑、投诉的招标代理机构,经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报办公室同意,可延续承担下一年度同一品目集中采购招标代理工作,但最多延续一次。
第三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委托协议收取服务费。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当事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与集中采购有关的全部工作费用。不需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的集中采购项目,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工作费用来源。
第六章 集中采购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每年初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依据当年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实施计划,拟订当年集中采购工作计划。
第三十八条 同一品目设备集中采购,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可以调整采购次数。
第三十九条 卫生部审批同意医疗机构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后30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会同办公室应当组织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收集、汇总和分析拟采购设备国内外市场情况等信息。
(二)通知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集中采购工作。
(三)组织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采购需求及采购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