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完成付款、装机等后续工作;
(五)采购合同签订后,及时向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报送合同副本、设备配置清单和履约情况。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供应商是指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
第十八条 供应商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接受供应商资格审查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
(二)及时响应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与集中采购活动有关的正当要求,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三)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非正当行为参与集中采购活动;
(四)根据集中采购结果,及时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和廉洁供货协议,并按照合同规定落实运输、保险、安装、维修、培训等相关事宜;不得在采购合同规定之外给予医疗机构或个人任何形式回扣。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 公开招标;
(二) 邀请招标;
(三) 竞争性谈判;
(四) 单一来源采购;
(五) 询价;
(六) 国家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