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负责集中采购有关重大事项决策和相关事宜协调,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指导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提出工作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等。
第九条 卫生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部直属单位作为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承担具体集中采购工作。
第十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保障人力配备,提高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
第三章 当事人
第十一条 当事人是指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是指受卫生部委托,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领导下,承担具体集中采购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工作;
(二)制订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实施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编制集中采购工作相关文件;
(四)与医疗机构签订集中采购委托协议;
(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协议;
(六)组织医疗机构与供应商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七)协调和处理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
(八)负责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资料归档和保存;
(九)承办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当取得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并具备采购资金准备到位、资金来源符合国家规定、基础设施条件满足装机要求等条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签订采购委托协议,配合和监督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实施集中采购;
(二)提交真实、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计划、资金筹措和基础设施等情况;
(三)依据集中采购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但不得与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