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1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为规范和加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和采购价格合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参照本规范,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廉洁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切实推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
2012年8月7日
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和采购价格合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甲类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由卫生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均应当参加集中采购。配置包括新增购置、更新和以核心硬件更换为主的性能升级。
第五条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加集中采购活动的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卫生部成立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卫生部分管部领导、规划财务司、直属机关党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和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部领导任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