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2]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依据《
药品管理法》、《
行政许可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13日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依据《
药品管理法》、《
行政许可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