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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新疆兵团)财政部门印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                  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印章 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章
  注:
  1.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市、县填报,新疆兵团按师、团场填报。
  2.上年结余是指截至上年底相关地区结余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本年收入是指本年相关地区收到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本年支出是指相关地区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年末结余是指截至本年底相关地区结余的中央补助资金。
  3.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年末结余。

  附表3:
  专员办审核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意见表

  单位:平方米、户
  审核单位(签章):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上年度计划数申报上年度实施数专员办核减额专员办核减率审核认定实施数核定超额(未)实施计划数本年度计划数
专员办审核情况征收(收购)面积       
征收(收购)户数       
 
被抽查市县汇总上年度计划数申报上年度实施数专员办核减额专员办核减率审核认定实施数核定超额(未)实施计划数本年度计划数
专员办审核情况征收(收购)面积       
征收(收购)户数       
审核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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