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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注:1.“计划”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各市、县(师、团场)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
  2.“完成”为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和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户数。
  3.“差额”=“计划”-“完成”。其中,正数为未完成计划数,负数为超额完成计划数。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                财政部门印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                  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印章 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章

  附表2:
  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填报地区: 单位:万元
   地区                  项目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年末结余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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