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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修订)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
(林造发〔201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科学指导全国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经营成效,我局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20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是保证森林抚育质量和成效最为重要的管理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管理,着力提高作业设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坚持做到现场调查、现场设计、严格审批,不断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为科学经营森林、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现将《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2012年8月3日

  附件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保障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实施。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 编制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
  (三)《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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