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石英砂加工等四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石英砂加工等四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组织开展了石英砂加工、木制家具制造、石棉矿山及制品、金矿开采等四个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四项治理),查处了一批严重威胁劳动者健康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关停了一部分不具备职业卫生条件的企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各地区治理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一些地区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效果不明显,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整治无望的企业未依法提请政府进行关闭;一些企业治理工作不扎实,职业病危害还比较严重等。为切实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决定2012年8月中旬至12月中旬,集中精力深化石英砂加工等四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抓好石英砂加工等四个领域关键环节的整治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石英砂加工等四个领域职业病危害的严峻形势和做好四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59号)、《关于开展木制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111号)、《关于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207号)和《关于加强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42号)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进一步做好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尤其要抓好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治理。同时,要督促石英砂加工等四个领域的所有企业必须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必须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岗位、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必须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