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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


  第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研究生院设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研究生院设置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根据有关申报材料和评估结果,通过公正民主的评议,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七条 设置研究生院;需经过试点阶段。

  拟设置研究院的高等学校,应由其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向国家教育委会提出试办研究生院的申请。

  经批准试办研究生院试办期一般为3年。试办期满,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交试办研究生院工作总结和正式建院申请。

  国家教育委员组织对试办研究生院进行考核评估。试办合格的,批准其正式建院。

  第八条 研究生院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工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参与有关学校发展问题的决策,开展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

  2、据国家计划、科技发展、社会需要和可能条件,研究制订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3、制订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日常工作,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加强研究生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对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4、加强学科建设,参与制订学校学科建设规划,调整和优化学科结构,促进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高新技术的发展;

  5、统一管理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各种经费、基金,合理使用研究生教学和管理人员编制,参与确定学校涉及研究生教育的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

  6、承担上级部门和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院设院长一人,由校长或副校长兼任;副院长一至三人,其中应有一位主持研究生日常全面工作的专职副院长。

  研究生院应根据其职责及承担的任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处、室。研究生院不单设后勤机构。

  研究生院在应有必要人员编制和单独的经费预算。

  第十条 研究生院可召集主管研究生工作系主任(院长、所长)、学校职能部内负责人会议,协调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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