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
(教研[1995]1号 1995年10月9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院设置的宏观管理,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研究生教育基地建设,根据国务院《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研究生院,主要是指在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中组织实施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管理机构。
科研机构一般不设研究生院。确有条件和需要的,可与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联合,以高等学校为主申请设置研究生院。
第三条 设置研究生院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以及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
第四条 设置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办学水平和良好的办学基础,其整体实力和本科教育水平在全国同类高等学校中居于前列,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影响。
1、学校本科和研究生教育质量较高。在有关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评估中评价优良,社会各界对学校及其毕业生反映较好。
2、学校师资队伍结构合理。师资队伍中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比例较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比例合理,学术水平较高;学校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严格。
3、学校主干学科专业水平较高、办学效益较好。在学校设置的本科专业中,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覆盖较宽,并有若干学科居国内领先水平。在校研究生有一定规模;研究生与本科生之比、博士生与硕士生之比,应达到一定的要求。
4、学校科研水平较高,科研条件较好。科研任务、高水平教学和科研成果较多,教师人均科研经费较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贡献较大;教学、实验设备先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广泛。
5、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完备,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工作水平较高,已有十届以上的博士生教育经验。
第五条 研究生院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规划、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