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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等三项自律规则的通知

  (七)决定职能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及专家顾问的回避事项;
  (八)协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副主任委员履行上述部分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审理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两个职能委员会,分别负责纪律处分案件的审理和复核工作。职能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同一案件的审理委员和复核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协会执业检查部门是委员会处理自律监察案件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委员会可聘请专家顾问参与自律监察工作。专家顾问可列席委员会全体会议、职能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专项活动,但无表决权。

第三章 职能委员会和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纪律处分案件;
  (二)审理纪律处分案件;
  (三)对纪律处分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
  (四)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复核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复核申请的受理工作;
  (二)复核纪律处分案件;
  (三)对纪律处分案件提出复核意见或作出复核决定;
  (四)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职能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职能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职能委员会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向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案件审理或复核情况;
  (四)主持或指定其他委员主持听证工作;
  (五)确定案件的主审委员;
  (六)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职能委员会建立会议制度,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职能委员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召开职能委员会会议,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发送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第十四条 职能委员会委员有权调阅办理案件所需的材料,独立履行职责,发表意见。职能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职能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决定,全体出席人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会议决定、表决结果上签名确认,对会议决定持异议者应当在会议纪要上写明意见。
  第十六条 职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征询专业意见与建议。有关专业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七条 协会执业检查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自律管理措施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异议复查工作,组织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办理自律管理措施案件的审理、执行等工作,对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作出的自律管理措施决定进行审核;
  (二)负责纪律处分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
  (三)受理纪律处分案件的复核申请;
  (四)组织、监督纪律处分决定的实施与执行;
  (五)办理纪律处分案件的交接、报批、移送等有关流程事项,制作、管理、送达自律监察案件相关文书;
  (六)负责或组织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处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七)向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报告自律监察日常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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