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决定职能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及专家顾问的回避事项;
(八)协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副主任委员履行上述部分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审理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两个职能委员会,分别负责纪律处分案件的审理和复核工作。职能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同一案件的审理委员和复核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协会执业检查部门是委员会处理自律监察案件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委员会可聘请专家顾问参与自律监察工作。专家顾问可列席委员会全体会议、职能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专项活动,但无表决权。
第三章 职能委员会和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纪律处分案件;
(二)审理纪律处分案件;
(三)对纪律处分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
(四)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复核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复核申请的受理工作;
(二)复核纪律处分案件;
(三)对纪律处分案件提出复核意见或作出复核决定;
(四)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职能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职能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职能委员会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向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案件审理或复核情况;
(四)主持或指定其他委员主持听证工作;
(五)确定案件的主审委员;
(六)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职能委员会建立会议制度,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职能委员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召开职能委员会会议,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发送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第十四条 职能委员会委员有权调阅办理案件所需的材料,独立履行职责,发表意见。职能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职能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决定,全体出席人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会议决定、表决结果上签名确认,对会议决定持异议者应当在会议纪要上写明意见。
第十六条 职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征询专业意见与建议。有关专业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七条 协会执业检查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自律管理措施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异议复查工作,组织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办理自律管理措施案件的审理、执行等工作,对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作出的自律管理措施决定进行审核;
(二)负责纪律处分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
(三)受理纪律处分案件的复核申请;
(四)组织、监督纪律处分决定的实施与执行;
(五)办理纪律处分案件的交接、报批、移送等有关流程事项,制作、管理、送达自律监察案件相关文书;
(六)负责或组织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处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七)向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报告自律监察日常工作情况;